- 索 引 号: FJ00107-0200-2018-00006
- 备注/文号: 闽公综〔2018〕9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6-13
-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号)要求,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机关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福建省公安厅
2018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安机关开展“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的问题,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范围和试点期
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3个片区,8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7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国家级新区(福州新区)。
试点期为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二)改革试点内容
《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号)确定的涉及我省公安机关的8项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爆破作业单位审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上述事项,省厅已分别制定了操作规则(详见附件)。
三、改革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四类许可
一是直接取消审批,涉及省级公安机关许可事项1项,即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按照“双随机”检查要求,公安机关适时组织检查中介机构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服务的情况。二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原则上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涉及省级公安机关许可事项1项,即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涉及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事项3项,即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特行许可证核发。三是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公开行政审批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涉及省级公安机关许可事项1项,即保安公司设立许可。四是严格市场准入,涉及省级公安机关许可事项1项,即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涉及设区市公安机关许可事项1项,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二)加强信息归集
按照“先照后证”改革要求办理审批的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省级公安机关许可事项)、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特行许可证核发(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事项)等4个项目,市场主体申请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公安机关应及时通过前期申领的工商查询账号,及时接收相关登记信息,做到证照信息统一正确。在办理完毕相关许可证后,应及时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实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码贯通”,并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三)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
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各级工商部门、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可以进一步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取消审批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事项,不再纳入“多证合一”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试点地区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要主动指导各试点地区所在地公安机关,严格执行省厅“操作规则”,确保试点工作落实到位。试点过程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及时报省厅。同时,要加强与本级“审改办”的请示报告,在本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有条不紊地推进改革。
(二)加强培训衔接。省厅已于4月16日召集各试点地区公安局负责行政审批部门的负责同志和经办人针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进行了专项培训。各试点地区应根据省厅培训会精神以及“工作方案”和“操作规则”抓好后续培训衔接工作,确保改革试点事项顺利落地。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厅将适时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积极落实、有效作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予以严肃问责。对基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试点地区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四)加强信息报送。为有效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加强改革过程中的沟通联系,各试点地区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应确定一名分管局领导主抓此项工作,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各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改革推进工作,各地主管局领导和联络员名单和联络方式于5月31日前上报省厅。每个月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于每个月15日上报,改革试点工作总结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省厅。
联系人:林立;联系电话:0591-87093308,87094259(传真),警务OA邮箱:001229@gat.fj。
附件:1.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
学除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
2.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
规则
3.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
规则
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操作规则
5.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证照分离”改革
事项操作规则
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操作规则
7.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证照分离”改革
事项操作规则
8.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
作规则
附件 1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 留学除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
一、监管内容
(一)按照“双随机”检查要求,组织检查中介机构为出国 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服务的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是否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主要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是否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
(四)是否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 管理、责任人员。
(五)是否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是否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二、责任单位
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三、监管方法
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采取 随机抽取“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检查。
四、及时查处
(一)检查发现中介机构不具备资格或资格不完备的,由公 安机关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
(二)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依照《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查处。
(三)未按照规定在福建省自贸实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的,公安机关依照《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公开结果
严格落实“一公开”要求,及时将检查结果和查处违法情况 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在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和福建省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进行公示。
附件2 |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证照分离” 改革事项操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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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受理审核单位 | 设区市公安局 |
许可单位 | 省公安厅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条。 |
办理程序 | 1.受理审核: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 2.决定: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办理条件 | 1.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不良记录;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的设施、装备; 4.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上述条件外,并符合下列条件: 1.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2.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3.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
申报材料 | 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 2.法人申办的,应提交法人资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公民申办的,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保安管理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代替)证件、证书原件并复印件及简历,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省外公民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的,应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省内公民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材料,由受理公安机关负责查询,或协调相关人员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3.保安服务企业住所所有权有效证明文件,租赁住所的,提交住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4.开展保安服务设备、交通工具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明(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6.保安服务公司组织机构情况说明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委托代理人申办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国有资本可以由多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但其中一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的股份应当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2.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3.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4.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重新提交申请设立一般保安服务公司规定的材料。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受到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文)、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管理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代替)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经营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等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服务公司法人资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2.保安服务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 3.《保安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交到审批机关,旧正本换新本后销毁); 4.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办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应变更项目材料: (1)名称变更: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提交保安服务企业住所所有权有效证明文件,租赁住所的,提交住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保安管理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代替)证件原件并复印件及简历,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省外公民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省内公民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由受理公安机关负责查询,或协调相关人员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4)服务范围变更:提交增设服务项目设备、交通工具材料;增设服务项目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5)注册资本变更:提交注册资本变化的材料。 增设押运服务,应当符合公安部批准的全省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规划布局要求,还提交下列材料: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国有资本可以由多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但其中一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的股份应当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变更外国人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的,须提供拟任主要管理人员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受到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文)、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管理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代替)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设区市公安局15个工作日;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公安局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4个工作日(设区市公安局7个工作日;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公安局审核意见后7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不予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 |
受理机构(科室) | 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 |
许可机构 (科室) |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公安窗口;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厅14号公安窗口;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南路86号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安窗口;莆田市荔城中大道1998号3号楼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23号;三明市碧湖路三明市行政服务中心;龙岩市新罗区花莲路138号金融中心B3栋2楼龙岩市行政服务中心;宁德市东侨区镜台山路9号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平潭县北厝镇商务营运中心行政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由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发布 |
许可机构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号 |
联系电话 | 0591-87093268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15:00-18:00(夏令时)(福州9:00-12:00、13:00-17:00/14:00-17:30 ;厦门9:00-12:00、13:00-17:00;三明:9:00-12:00、13:30-17:00;龙岩8:30-11:30、14:00-17:30/13:30-17:00;平潭:8:15-12:00、14:00-17:30) |
投诉电话 | 12389 |
在线申报 | |
状态查询 | |
在线咨询 | |
注意事项 | 自贸区参照执行;申请材料中涉及的证照,电子证照库已有的,申请人不用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他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二、事项改革类别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三、监管内容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后,督促保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保安服务活动。
2.督促保安企业落实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规定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3.督促押运企业加强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和保管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4.根据“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保安企业,开具整改通知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九、投诉举报电话:12389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流程图(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附件3 | |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证照分离” 改革事项操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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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受理审核单位 | 设区市公安局 |
许可单位 | 省公安厅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2. 《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 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第十条。 |
办理程序 | 1.告知承诺:经办人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期限。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告知承诺书》的要求提交材料; 2.决定:设区市公安局当场进行受理审核;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公安局审核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办理条件 | 1.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保安培训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3.保安培训场所、设施教学条件。 |
申报材料 | 下列材料,申请人必须于首次申请时提交: 1.《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2.申请书; 3.申办人法人资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4.法定代表人和校长(院长)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经历材料,教师花名册(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6.培训场所所有权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培训场所的,提交场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训练场地、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7.保安培训单位法人资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8.委托代理人申办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保安培训机构申请名称等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培训单位法人资质材料(项目已变更,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2.保安培训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 3.《保安培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交到审批机关,旧正本换新本后销毁); 4.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办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应变更项目材料: (1)名称变更:已变更或同意变更名称材料。 (2)住所变更:培训场所所有权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培训场所的,提交场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训练场地、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变更: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投资主体变更:新投资主体法人资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及新投资主体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5)培训内容变更:为增设培训内容授课的师资人员名单(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件并复印件或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材料,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 内部管理制度(含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及教学、师资、学员、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设区市公安局15个工作日;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公安局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设区市公安局当场受理审核,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公安局审核意见后7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不予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 |
受理机构(科室) | 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 |
许可机构(科室) |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公安窗口;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厅14号公安窗口;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南路86号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安窗口;莆田市荔城中大道1998号3号楼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23号;三明市碧湖路三明市行政服务中心;龙岩市新罗区花莲路138号金融中心B3栋2楼龙岩市行政服务中心;宁德市东侨区镜台山路9号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平潭县北厝镇商务营运中心行政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由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发布 |
许可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号 |
联系电话 | 0591-87093268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15:00-18:00(夏令时)(福州9:00-12:00、13:00-17:00/14:00-17:30 ;厦门9:00-12:00、13:00-17:00;三明:9:00-12:00、13:30-17:00;龙岩8:30-11:30、14:00-17:30/13:30-17:00;平潭:8:15-12:00、14:00-17:30) |
投诉电话 | 12389 |
在线申报 | |
状态查询 | |
在线咨询 | |
注意事项 | 自贸区参照执行;申请材料中涉及的证照,电子证照库已有的,申请人不用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他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二、事项改革类别
告知承诺制
三、监管内容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设区市公安局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考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随机抽查。根据“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保安培训单位,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行政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涉及其他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九、投诉举报电话
12389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设区市公安局当场受理审核;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公安局审核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号),加强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管,认真做好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工作,优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和《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我省8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7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1个国家级新区(福州新区),保安培训单位设立许可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省公安厅负责监督指导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工作、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行政许可;设区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告知承诺工作、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受理审核;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设立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四条(设立许可条件)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保安培训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保安培训场所、设施教学条件。
第五条(申请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必须于首次申请时提交:
1.《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2.申请书;
3.申办人法人资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4.法定代表人和校长(院长)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经历材料,教师花名册(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6. 培训场所所有权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培训场所的,提交场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训练场地、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7. 保安培训单位法人资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8.委托代理人申办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保安培训机构申请名称等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培训单位法人资质材料(项目已变更,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2.保安培训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
3.《保安培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交到审批机关,旧正本换新本后销毁);
4.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办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应变更项目材料:
(1)名称变更:已变更或同意变更名称材料。
(2)住所变更:培训场所所有权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培训场所的,提交场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训练场地、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变更: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投资主体变更:投资主体资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及新投资主体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5)培训内容变更:为增设培训内容授课的师资人员名单(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件并复印件或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材料,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
内部管理制度(含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及教学、师资、学员、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六条(申请承诺)
申请人应当向设区市公安局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申请人收到设区市公安局提供的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除内部管理制度之处的全部材料(不含变更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审核决定)
设区市公安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首次递交材料及承诺书的,应当场进行受理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有关资料上报省公安厅。
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公安局审核意见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如果在承诺的期限内不提交内部管理制度材料的,省公安厅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承诺的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八条 (承诺材料递交)
申请人按承诺时限向设区市公安局提交内部管理制度,设区市公安局经办人员审核签字后送省公安厅存档。
第九条(文书和证书送达)
省公安厅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文书和证书。
第十条(后续监管)
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设区市公安局对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公安厅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诚信档案)
设区市公安局负责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负责将其记入信用系统,对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二条(其他特殊区域实施)
在自贸试验区地方开展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告知承诺试点工作,参照本办法施行,原则上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工作由自贸试验区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监管指导。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至2018年12月21日施行。
福建省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核发《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证》)
〔 年〕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号)规定,本行政许可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第十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保安培训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保安培训场所、设施教学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二)申请书;
(三)申办人法人资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四)法定代表人和校长(院长)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经历材料,教师花名册(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六)培训场所所有权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培训场所的,提交场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训练场地、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七) 保安培训单位法人资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八) 内部管理制度(含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及教学、师资、学员、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九)委托代理人申办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保安培训机构申请名称等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培训单位法人资质材料(项目已变更,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二)保安培训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
(三)《保安培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交到许可机关,旧正本换新本后销毁);
(四)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办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对应变更项目材料:
1.名称变更:已变更或同意变更名称材料。
2.住所变更:培训场所所有权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培训场所的,提交场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训练场地、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变更: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投资主体变更:新投资主体资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及新投资主体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5.培训内容变更:为增设培训内容授课的师资人员名单(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件并复印件或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材料,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四、首次递交材料时必须提供和可以承诺补充提供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必须于首次申请时提交:
1.《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2.申请书;
3.申办人法人资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4.法定代表人和校长(院长)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经历材料,教师花名册(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6.培训场所所有权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培训场所的,提交场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训练场地、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7.保安培训单位法人资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8.委托代理人申办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保安培训机构申请名称等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培训单位法人资质材料(项目已变更,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2.保安培训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
3.《保安培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交到许可机关,旧正本换新本后销毁);
4.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办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应变更项目材料:
(1)名称变更:已变更或同意变更名称材料。
(2)住所变更:培训场所所有权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培训场所的,提交场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训练场地、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变更: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投资主体变更:新投资主体资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及新投资主体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5)培训内容变更:为增设培训内容授课的师资人员名单(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件并复印件或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材料,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
内部管理制度(含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及教学、师资、学员、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五、承诺和决定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必须首次递交的材料后,设区市公安局当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有关资料上报省公安厅; 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公安局审核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许可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4 |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 |
|
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办理单位 | 县级公安机关(含平潭)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 |
办理程序 | 1.告知承诺:经办人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告知申请人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期限。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告知承诺书》的要求提交材料; 2.决定办结:县级公安机关当场进行受理审核,并作出决定。 |
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3.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 4.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5.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查验、保管、协查、报告、配备保安等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
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和《福建省典当行(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2.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和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及复印件(除外省户籍人员外,本省户籍人员不需提交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由受理单位通过系统核查后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核查情况); 3.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4.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5.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日 |
承诺时限 | 当场作出决定,5日内送达《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办理结果 | 不予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 |
办理机构 (科室) |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办理地址 | 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15:00-18:00(夏令时)(福州9:00-12:00、13:00-17:00/14:00-17:30 ;厦门9:00-12:00、13:00-17:00;龙岩8:00-11:30、14:00-17:30/13:30-17:00) |
联系电话 | 由各地自行发布 |
投诉电话 | 12389 |
在线申报 | |
状态查询 | |
在线咨询 | |
注意事项 | 无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他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改革类别
告知承诺制
三、监管内容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典当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根据“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典当业经营单位,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行政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典当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与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县级公安机关
九、投诉举报电话:12389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我省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8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7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1个国家级新区(福州新区),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告知承诺工作。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四条(许可条件)
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三)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五)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查验、保管、协查、报告、配备保安等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福建省典当行(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和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及复印件(除外省户籍人员外,本省户籍人员不需提交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由受理单位通过系统核查后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核查情况);
(三)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四)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五)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六条(告知承诺的适用)
符合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与县级公安机关的约定作出承诺,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县级公安机关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七条(提供告知承诺书)
县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递交告知承诺书,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中除第五项之外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决定后的5日内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批决定)
县级公安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查验。同时,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本省户籍人员不需提交,由受理单位通过系统核查后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核查情况;对外省户籍人员,应核验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通过电子证照库打印的方式,将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的材料补齐。以上材料要统一归档备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剩余材料,县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约定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十条(文书送达)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县级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诚信档案)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至2018年12月21日施行。
福建省 (行政许可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号)规定,本行政许可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
1.《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2.《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三)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五)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查验、保管、协查、报告、配备保安等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福建省典当行(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表》(一式两份);
(二)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和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及复印件(除外省户籍人员外,本省户籍人员不需提交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由受理单位通过系统核查后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核查情况);
(三)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四)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五)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许可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后当场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许可机关的诚信档案内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许可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时限:15日,承诺时限:当场作出决定,5日内送达《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附件5 |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 |
|
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办理单位 | 县级公安机关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 |
办理程序 | 1.告知承诺:经办人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告知申请人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期限。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告知承诺书》的要求提交材料; 2.审核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当场进行受理审核,并作出决定。 |
办理条件 | 1.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2.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和评估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3.刻制的印章符合公安部标准; 4.取得工商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营业执照》。 |
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和《福建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4.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6.经营场所平面图; 7.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日 |
承诺时限 | 当场作出决定,5日内送达《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办理结果 | 不予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 |
办理机构 (科室) |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办理地址 | 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15:00-18:00(夏令时)(福州9:00-12:00、13:00-17:00/14:00-17:30 ;厦门9:00-12:00、13:00-17:00;龙岩8:00-11:30、14:00-17:30/13:30-17:00) |
联系电话 | 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发布 |
投诉电话 | 12389 |
在线申报 | |
状态查询 | |
在线咨询 | |
注意事项 | 无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他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改革类别
告知承诺制
三、监管内容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根据“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公章刻制业经营单位,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行政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与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县级公安机关
九、投诉举报电话
12389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我省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8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7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1个国家级新区(福州新区),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告知承诺工作。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四条(许可条件)
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二)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和评估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刻制的印章符合公安部标准;
(四)取得工商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福建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四)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平面图;
(七)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六条(告知承诺的适用)
符合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与县级公安机关的约定作出承诺,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县级公安机关按照《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七条(提供告知承诺书)
县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递交告知承诺书,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中除第九项之外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决定后的5日内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批决定)
县级公安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同时,通过电子证照库打印等方式,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四项的材料补齐,并归档备查。
申请人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剩余材料,县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约定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十条(文书送达)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县级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诚信档案)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至2018年12月21日施行。
福建省 (行政许可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号)规定,本行政许可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2.《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二)安装经公安部检测和评估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刻制的印章符合公安部标准;
(四)取得工商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福建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表》(一式两份);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四)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平面图;
(七)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许可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后当场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许可机关的诚信档案内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许可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时限:15日,承诺时限:当场作出决定,5日内送达《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附件6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 |
|
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办理单位 | 县级公安机关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 |
办理程序 | 1.告知承诺:经办人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告知申请人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期限。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告知承诺书》的要求提交材料; 2.审核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当场进行受理审核,并作出决定。 |
办理条件 | 1.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符合使用福建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条件; 3.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应当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 4.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 5.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6.取得工商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营业执照》。 |
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和《福建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书; 4.房屋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或承诺书及复印件; 6.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 7.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日 |
承诺时限 | 当场作出决定,5日内送达《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办理结果 | 不予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 |
办理机构 (科室) |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办理地址 | 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15:00-18:00(夏令时)(福州9:00-12:00、13:00-17:00/14:00-17:30 ;厦门9:00-12:00、13:00-17:00;龙岩8:00-11:30、14:00-17:30/13:30-17:00) |
联系电话 | 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发布 |
投诉电话 | 12389 |
在线申报 | |
状态查询 | |
在线咨询 | |
注意事项 | 无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他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改革类别
告知承诺制
三、监管内容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根据“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旅馆业经营单位,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行政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与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县级公安机关
九、投诉举报电话
12389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我省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8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7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1个国家级新区(福州新区),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告知承诺工作。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四条(许可条件)
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符合使用福建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应当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
(四)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
(五)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六)取得工商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福建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书;
(四)房屋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或承诺书及复印件;
(六)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
(七)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六条(告知承诺的适用)
符合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与县级公安机关的约定作出承诺,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县级公安机关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七条(提供告知承诺书)
县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递交告知承诺书,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中除第六项之外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决定后的5日内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批决定)
县级公安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同时,通过电子证照库打印等方式,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六项的材料补齐,并归档备查。
申请人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剩余材料,县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约定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十条(文书送达)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县级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诚信档案)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至2018年12月21日施行。
福建省 (行政许可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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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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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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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号)规定,本行政许可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2.《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符合使用福建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应当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
(四)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
(五)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六)取得工商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福建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表》(一式两份);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书;
(四)房屋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或承诺书及复印件;
(六)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
(七)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许可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后当场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许可机关的诚信档案内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许可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时限:15日,承诺时限:当场作出决定,5日内送达《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附件7 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
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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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营业性射击场开展弩射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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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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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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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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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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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受理: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进行审查并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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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独立法人单位; 2.具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管理人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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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说明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射击活动方式、人身防护措施等情况); 2.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审批表; 3.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4.射击场的功能区、弩储存库、靶位和安全设施布局平面图及四邻方位图; 5.弩储存库安防设施建设方案; 6.射击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须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营业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原件及复印件; 8.安全保卫、弩保管、顾客实名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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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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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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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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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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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不予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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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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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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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省公安厅行政服务窗口(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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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15:00-18:00(夏令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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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093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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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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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技术评审、整改、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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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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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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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监管措施
一、明示审查要求
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营业性射击场开展弩射项目审批办事指南、申请表,提高公众对许可申请的知晓度。
二、加强市场准入监控
(一)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性射击场开展弩射项目《特种行业许可证》,违者按《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修订)》进行处罚。
(二)加强营业性射击场弩射项目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
三、加强日常监管
(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记录申请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加强对营业性射击场弩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每年由各级公安机关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弩,是否在批准区域开展弩射经营活动,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三)依法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流程图
附件8 爆破作业单位审批“证照分离” 改革事项操作规则
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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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爆破作业单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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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设区市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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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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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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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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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受理:通过民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到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办人进行审查并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上述流程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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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由各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批。 1.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4.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5.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6.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7.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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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2.爆破作业属合法生产活动的相关材料,包括: (1)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并复印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2)《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爆破加工单位提供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材料)。 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不得租用、合用)的权属材料原件并复印件及安全评价合格报告。 4.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应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证书,包括: (1)爆破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并复印件; (2)爆破技术负责人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3)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爆破技术负责人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5.钻孔机、空压机、起爆器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6.爆破作业说明书(含爆破区域、安全警戒等内容)。 7.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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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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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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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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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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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不予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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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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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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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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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15:00-18:00(夏令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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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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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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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技术评审、整改、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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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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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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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审批监管措施
一、明示审查要求
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爆破作业单位审批办事指南、申请表,提高公众对许可申请的知晓度。
二、加强市场准入监控
(一)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违者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
(二)加强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三、加强日常监管
(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记录申请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二)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日常监管工作,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严格落实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和储存库安全防范要求等。
(三)对群众举报、日常检查发现爆破作业单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依法予以查处。
爆破作业单位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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