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以下简称非中国籍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申请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以下简称“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非中国籍港澳永久性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补发通行证:
(一)所持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且大于20个工作日的。
(二)因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等身份信息变更申请换发的。
(三)因通行证视读区或者机读区任一打印项目破损、污损导致证件信息显示不完整,或者通行证电子芯片无法读取而申请补发的。
(四)所持通行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或者仍具有中国国籍的,不予批准签发通行证。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三)有效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未满11 周岁未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的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载明其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索取资料申请〉通知书》。未满18 周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监护人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监护关系证明。
(三)有效普通护照(中国政府不承认的证件除外),证件有效期不少于6 个月。
(四)国籍证明文件,包括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包含国籍信息的《〈索取资料申请〉通知书》、澳门身份证明局签发的包含国籍信息的《个人资料证明书》,文件载有的国籍信息应当与申请人所持护照国籍信息一致,且文件签发时间应当在申请之日前6 个月内。
(五)申请补发通行证的,应当在《申请表》中填写遗失声明。
(六)身份信息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信息后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申请材料。
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办理。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受理审批机构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作进一步核实。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批机构作出批准签发决定;具有法定不予签发情形或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调查的,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通行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签发时限。
230元/证。
批准签发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
由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未满18 周岁的申请人,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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