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同志:您好! 您反映的来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简称因私赴台),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一)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正面免冠白底(头发花白者用浅蓝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mm×48mm。 (三)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交验户口簿) (四)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证,一次出入境有效签注:15元/件;多次出入境有效签注:80元/件。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福建警方"微信公众号
闽政通APP
闽公网安备
35011832008-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