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天的人身自由,来换取一元钱的报酬,只要是心智正常的人,都会毫不犹豫一口拒绝,哪怕是十倍、百倍乃至千倍的报酬。但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这样魔幻的事情却在现实生活中真实地发生了。南平市建阳区女子胡某燕就用500元换来了485天的牢狱之灾。如果早知道是这样的结局,她一定会悔之不已。
2019年5月10日,胡某燕到城区某市场买奶粉时,看到好几个人拿银行卡与一陌生男子换钱,便问起究竟。该男子说需要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以及与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一套500元。她平时手头紧巴巴的,不免心头一动,当即到银行和电信公司办理了银行卡、配套网银使用的K宝以及手机卡,转身交给该男子,拿到500元。
后来,从2019年5月10日至2021年1月5日,胡某燕出售给陌生男子的银行账户涉案流水入金达5878万余元。
2021年2月25日,胡某燕在家中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审讯中,胡某燕坦言,虽然明知银行卡等肯定是被用于做网上赌博收流水等之类违法犯罪的事情,但她心里却满怀侥幸,认为不会出什么大事,便在蝇头小利的诱惑之下,将银行卡等出售他人。
日前,胡某燕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现实生活中,类似胡某燕这样的人大有人在:既无一技之长,又吃不了打工的苦,还一心想赚快钱。于是,在利益诱惑下,便将个人名下多张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售、出借给不法分子,以赚几个零花钱。经过层层转卖,这些银行卡、电话卡最后落入诈骗等犯罪团伙手中,被大量用于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传销、逃税、行贿受贿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如果说以前因为行业监管漏洞,还存在一些图利空间的话,随着法律的日益健全,这些灰色利益链条已经被彻底斩断。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除了可能受到法律严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也将对涉案人员今后的生活产生严重后果。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
这意味着,涉案人员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柜员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和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在淘宝快捷支付购物等等,同时也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宝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等等。
民警温馨提示:
出售、出租、出借个人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涉嫌违法犯罪,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勿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 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一旦涉嫌违法犯罪,不但毁掉自己的前程,甚至可能影响到子孙后代。
公安部正在组织开展“断卡”行动。希望有违规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的人员请及时到金融部门销户,同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福建警方防骗咨询热线微信公众号
(南平公安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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