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自己的银行卡,也有牢狱之灾?
来源:福建警方防骗咨询热线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0-08-13 11:30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两张银行卡再出售给他人,轻轻松松就能赚到上千元,这样天上掉的馅饼,符合“有道”之财吗?

公安机关郑重提醒您,

这种行为很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切莫因小失大,触犯法律,遭受无妄之灾!

一、案情回顾:

2020年7月份以来,福州市永泰县公安局陆续抓获三名出售以个人名义开办的银行卡用于获利的犯罪嫌疑人。

经查,上述三名嫌疑人在明知个人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系违法行为且出售银行卡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办理的“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或密码器、身份证复印件)以每套800-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予他人牟利。

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永泰县公安局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在此,民警提醒广大网民切莫出售以个人名义办理的“四件套”。

 

近年来,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

因此,民众高价出售的银行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而你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法律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司法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有关认定问题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三、公安机关提示:

(一)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对于平时不用的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等一定要及时办理销户业务。不要为图一时之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等。

(二)一旦发现有买卖银行卡、证件和对公账户等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如发现被人冒名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情况,应该及时报警并尽快注销,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福建警方防骗咨询热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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