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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具体管理措施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8-11-02 10:22  点击数: {{ pvCount }}

一、事项名称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改革类别

   实行告知承诺

三、监管内容

依据《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设区市公安局(含平潭)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现场考察,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2.随机抽查。根据“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保安培训单位,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行政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涉及其他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省公安厅设区市公安局(含平潭)治安部门

九、投诉举报电话

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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