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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具体管理措施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8-11-02 10:25  点击数: {{ pvCount }}

一、事项名称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改革类别

   优化准入服务

优化准入服务

(一)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申请表、审批程序、办理进度,提高公众对许可申请的知晓度。

(二)推广网上业务办理,企业通过福建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三)压缩审批时限,将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二分之一。

(四)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对单位、人员业绩及人员证件等信息,通过系统直接核查,企业不再提供。

、监管内容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五、监管措施

(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记录申请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日常监管工作,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严格落实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和储存库安全防范要求等 

、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监管处理

(一)对群众举报、日常检查发现爆破作业单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等相关法规、标准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监管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监管处室(单位)

   省公安厅设区市公安局(含平潭)治安部门

十、投诉举报电话

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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