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二、事项改革类别
优化准入服务
三、优化准入服务
(一)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开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办事指南、申请表、审批程序、办理进度,提高公众对许可申请的知晓度。
(二)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入驻省网上办事大厅采取指南式方式办理。
(三)压缩审批时限,将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二分之一。
(四)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材料涉及证照在电子证照库中有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五)已报请批准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公安局实施。
四、监管内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五、监管措施
(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记录申请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依法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加强对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每年由各级公安机关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弩,是否在批准区域开展弩射经营活动,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六、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七、监管处理
(一)对群众举报、日常检查发现相关企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八、监管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九、监管处室(单位)
省公安厅治安部门
十、投诉举报电话
12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