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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具体管理措施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8-11-02 10:25  点击数: {{ pvCount }}

一、事项名称

制造、销售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项目审批

    二、事项改革类别

   优化准入服务

优化准入服务

(一)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开制造、销售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项目审批办事指南、申请表、审批程序、办理进度,提高公众对许可申请的知晓度。

(二)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入驻省网上办事大厅采取指南式方式办理。

(三)压缩审批时限,将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二分之一。

(四)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材料涉及证照在电子证照库中有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五)已报请批准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公安局实施。

、监管内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五、监管措施

(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记录申请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依法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加强对制造、销售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项目日常监管工作。每年由各级公安机关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弩,是否在批准区域开展弩射经营活动,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监管处理

(一)对群众举报、日常检查发现相关企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监管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监管处室(单位)

   省公安厅治安部门

十、投诉举报电话

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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