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确保2024年全国生态日三明主场活动安全顺利举办,现决定在活动举办期间,对我市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 2024年8月14日0时至16日24时。 二、管制区域: 1.新市北路(东乾二路至碧口大桥西)、东乾二路(新市北路至三明大桥西)、沙溪河(三明大桥西至碧口大桥西) 组成的围合空域。 2.瑞云路(互通转盘至瑞云山景区)及周边500米空域。 三、管制对象: 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管制时间、管制区域内飞行、升放本《通告》第三条列明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五、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相关规定,依法申报飞行计划和空域,不得擅自飞行。在我市上述管制区域内确需使用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电视转播、航拍、警务等飞行活动的,须提前24小时向“2024年全国生态日三明主场活动安保指挥部”(24小时飞行申报电话:0598-8962098)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需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并在起飞前30分钟报备。对涉及应急救援等飞行活动的,须向“2024年全国生态日三明主场活动安保指挥部”(申报电话同上)提出紧急申请,经许可后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 六、违反《通告》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处罚:(一)故意在管控区域内,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分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予以处罚。(三)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登记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三明市公安局 2024年8月12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