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警务动态 > 防范指南 > 防事故

别侥幸! 醉酒驾车代价惨重

来源: 厦门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2-04-27 16:15  点击数: {{ pvCount }}

  (厦门日报 讯)如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交通安全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但总有个别人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厦门交警提醒,拒绝酒醉驾,不仅需要用重典严律来约束,更应该成为每个驾驶人的自觉行为和社会责任。

  醉酒驾驶危害大

  侥幸心理要不得

  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 mg/100ml,小于80 mg/100ml,即为酒驾;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 mg/100ml,即为醉驾。

  醉酒驾驶是非常危险的。饮酒后驾车,因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能力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血液中含有一定量的酒精之后会导致人的视野范围缩小,醉酒者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在酒精刺激下,有的人会过高估计自己,往往做出冒险激进的事来。此外,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危险驾驶行为。

  近年来,在交管部门的不懈宣传下,酒醉驾的危害深入人心,但是总有个别驾驶人觉得自己驾驶技术高超,只要稍微注意些即使酒后驾车也不会有问题;或自我感觉没有喝多,即使被查到也检验不出是酒醉驾;或侥幸地认为自己不会运气那么差被交警拦查到……意外的发生往往就是来自这些侥幸心理和没有正确认知危险状况从而盲目自信。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为了家人的平安幸福,每一位驾驶人都应自觉践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追究刑责处罚重

  远离醉驾保平安

  驾驶人醉驾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那么,醉驾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刑法》规定,醉驾涉嫌触犯危险驾驶罪,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若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还可能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同时,醉酒驾驶还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外,醉酒驾驶者还将有其他损失,如根据《交强险条例》,驾驶人如果是因为醉酒驾驶引发事故,则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对驾驶人进行追偿;而对于事故造成的受害人财产损失,就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再如一旦受到刑事处罚,还会对职业生涯、个人征信等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