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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主管的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导规范

来源: 治安总队  发布时间: 2017-09-26 10:25  点击数: {{ pvCount }}

201713日    闽公综2017〕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福建省公安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收支,防控风险,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组织主要指由福建省公安厅业务主管的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福建省消防事业发展基金会等3个基金会和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福建省警察协会、福建省前卫体育协会、福建省保安协会、福建省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福建省因私出入境行业协会等7个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财务管理主要指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投资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审核审批管理、资产管理、监督管理。

第四条 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贯彻省委、省政府以及民政、财政、税务、审计、公安等单位制定的有关政策制度规定,依照社会组织各自制订的章程,确保财务管理遵纪守法。

(二)坚持权责一致。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会计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坚持预算管理。认真贯彻执行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不断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坚持厉行节约。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坚持勤俭办事,杜绝奢侈之风,促进厉行节约与增强绩效有机统一。

(五)坚持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强化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职能。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落实预算制度。严格执行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依照社会组织章程,切实把所有收支纳入预算,量入为出,严禁预算外收支,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六条 编制年度预算。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的原则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七条 优化预算结构。加大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力度,精简管理费用的支出,提高预算的科学化水平,确保社会组织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 强化预算执行。对既定的收支预算,要严格抓好落实,切实增强预算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明确收入范围。社会组织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组织收入,确保来源合法。

第十条 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收取会费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不得乱收费或搞摊派。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接受含有如下条件的捐赠和资助: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反党的纪律,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并及时入账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开支。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为实现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在预算范围内,按其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据实报销。接受捐赠、资助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须按政策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比例。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费用,在预算范围内,按其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据实报销。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在社会组织任(兼)职的,不得在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福利津贴等额外利益。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标准参照《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厅机关非在编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闽公综〔2014〕423号)规定执行。国家、省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也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重大投资活动应按照章程规定,经理事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厅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会议记录、投资合同(协议)应作为原始凭证入账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于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签署的投资合同(协议)应保证基金的安全,注重投资风险防控,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自身利益。

第六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章程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提高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配置会计人员。按规定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根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设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坚持会计、出纳分设,做到相互监督、有效制约。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独立组织会计核算工作。暂不具备会计独立核算条件的社会组织,在过渡时期会计核算工作暂由厅警务保障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由该社会组织负责。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真实、客观、全面、完整反映财务收支状况,严禁弄虚作假。账簿设置应规范完整,会计凭证应真实准确,会计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按照依法依规、有利监督的原则,加强印章、票据等管理,确保工作有序、资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按照章程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省公安厅初审后,报省民政厅。

第七章 审核审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按照各自章程和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资金收支的审核审批管理。对于财政拨款的经费,按照省公安厅机关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执行,实行专款专用。暂由厅警务保障部负责会计核算的社会组织,在过渡期内,由厅警务保障部履行会计审核职能。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参照厅机关资产管理规范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根据规定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保证资产账卡、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的,按规定清算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基金会办理注销的,剩余财产应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省民政厅组织捐赠给予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并依法分别接受省财政厅、民政厅、公安厅的会计监督和行政监督;涉及纳税的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将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并依法分别接受省财政厅、民政厅、公安厅的会计监督和行政监督;涉及纳税的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在通过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后,应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捐赠人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厅警务保障部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监督,每年对其经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开展财务检查,涉及财政性资金的可开展延伸检查。检查情况报送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由其责成整改到位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的监事应加强对财务的内部监督,认真检查核实其各项经费开支情况,确保各项开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福建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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