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最新文件 > 部门文件

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相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9-08-05 16:52  点击数: {{ pvCount }}

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你队《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案件相关问题和请示》(南交警〔201950号)。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没有设定“吊销准驾车型”这一处罚种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均具有重大安全隐患与社会危害性,与被处罚人实施这些违法行为时驾驶的机动车车型没有直接关系。20125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在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公安部的意见后,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第一条已明确“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因此,对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7行终49号行政判决,你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98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