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最新文件 > 省厅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14-07-24 20:32  点击数: {{ pvCount }}

 

各设区市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文件精神,为加强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强化检验监管工作,方便群众办理车辆检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完善机动车安检机构建设。 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机动车安检机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检车需求。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我 省不再通过规划设置控制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进度
二、严格机动车安检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条件。 检验机构要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人员应当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规定的条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的检验人员,不得报考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原已取得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资格的检验人员,截至2016年7月1日未取得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的,将在《上岗资格证书》换证时取消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的资格。
三、认真摸底排查,按时完成清理脱钩工作。 各地质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按照“公安、质监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机动车安检机构,以及公安、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的要求,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掌握并及时上报辖区内现有检验机构所属的产权性质和经营模式。属于应清理脱钩的,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督促机动车安检机构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清理脱钩工作,未按规定完成脱钩的,一律停止其检验资格,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对拒不停办、脱钩、退出投资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对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检车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行政许可审批。 对提出建立机动车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的申请人,严格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有关规定,实施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已取得资质的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在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到期前3个月提出复查申请,未及时提出复查申请造成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超期的,将暂停检验资格,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有效期满未提出申请的将依法注销检验资格。
五、大力推进 车辆远程查验和检验合格标志远程核发工作。 福州、厦门、南平要进一步完善车辆远程查验、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工作; 漳州、三明要抓紧远程查验系统的安装调试,尽快实现全区机动车安检机构远程查验、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工作;泉州、莆田、龙岩、宁德、平潭要尽快启动远程查验、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建设项目,积极运作,抓紧建设,确保今年底前完成。自2015年1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全部撤回驻站民警。
六、严格执行检验机构分类监管规定。 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质监部门,按照《福建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对检验机构进行分类监管,设定检测量上限,从系统设置上加以监管。对确定为A、B、C类的安检机构,汽车/摩托车检测量上限(含复检)分别设置为每天160台次/线、120台次/线、80台次/线。
七、严格落实非营运轿车 等车辆6年内试行免检的规定。 自2014年9月1日起,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予以免检(即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注册登记的以上车辆可免检1次,2012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以上车辆可免检2次),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不予免检,仍按原规定周期进行检验;对于6年以内免检的车辆,每2年需要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证明或免征证明后,到就近车管所、交通管理服务站等具有办理车管业务的窗口申请领取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八、推行预约检验服务,方便群众办理检验业务。 各级公安交管和质监部门要督促机动车安检机构简化检验工作流程,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公开收费标准等,方便群众办理车辆检验业务。对具有2条(含)以上汽车检测线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要推行预约检验服务。2014年9月30日前,机动车安检机构要对外公布预约检验受理电话,明确预约检验的时限范围。2014年10月1日起,除节假日外,工作日可以实行预约检验,开展预约检验业务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收取额外费用。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要积极配合机动车安检机构,落实好延时检验服务和上门检验服务措施,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停休制度,对检验车辆多、车主或相关车单位申请节假日提供检验的,车管所要及时向检验合格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农村和边远山区,车管所要协同机动车安检机构利用流动检测线,适时开展上门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安网络以满足办理检验业务的需求,及时解决农村和边远山区摩托车检验不方便的问题。
九、进一步发挥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平台作用。 全省所有机动车安检机构要按规定统一安装全国监管系统软件。自2015年5月1日起,检验机构未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监管中心,结合车辆远程查验系统软件的建设及使用,加强对车辆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尤其要增加并逐步完善对检测数据监测的功能,通过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及时发现车辆检测的异常情况,掌握存在的违规问题,并每月汇总分析,通报同级 质监部门
十、强化监管查处力度,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公安交管和质监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协调配合,结合我省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分类监管的要求,采取联网监察、明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督查、联合监督检查等多种手段,不定时不定期开展检查。地市公安交管和质监部门联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县(市、区)级联合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各级公安交管和质监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要根据各自职责, 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或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的,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的规定处以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要从重处罚,依法撤销检验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车管所民警与非法中介勾结,违规办理业务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或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质监部门根据《计量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撤销检验资格。 对机动车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经事故鉴定认定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地市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通过调取检验视频监控、查阅检验档案资料等方式,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对倒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追责。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年7月24日


附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