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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营利性保安培训单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8-10-08 16:38  点击数: {{ pvCount }}

各设区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及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福建省营利性保安培训单位(以下简称“保安培训单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安培训单位名称、经营范围表述

(一)保安培训单位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加括号可以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行业表述为“保安培训”或者“保安培训学校”。名称举例:“福建佳美保安培训股份有限公司”“佳美(福州)保安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晋江佳美保安培训有限公司”。

(二)保安培训单位经营范围主营业务选择以下项目中的单项或者多项培训内容进行表述:门卫、巡逻、守护、押运(不含枪支使用)、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咨询或区域秩序维护培训。经营范围表述举例:“随身护卫培训”“门卫、巡逻培训”“押运(不含枪支使用)、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培训”。

二、保安培训单位工商登记和行政许可程序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请人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保安培训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申请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培训内容)、股东或者更换经理的,应当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更换经理备案,取得变更的《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备案通知书》后,再向保安培训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安局申请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变更。设区市公安局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及有关资料上报省公安厅。在厦门市或自贸试验区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安培训单位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公安机关依法吊销、撤销或注销《保安培训许可证》的保安培训单位,由设区市公安局告知保安培训单位注册地工商部门。保安培训单位在被吊销、撤销或注销《保安培训许可证》后,应当停止从事保安培训业务,违法从事保安培训业务的,由属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92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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