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规范对违反儿童乘坐机动车使用约束装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省厅制定了《违反儿童乘坐机动车使用约束装置行为行政处罚基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违反儿童乘坐机动车使用约束装置行为
行政处罚基准指导意见
一、查处违反儿童乘坐机动车使用约束装置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注重说理释法。
二、违反儿童乘坐机动车使用约束装置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为携带不满4周岁儿童驾驶或者乘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父母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友,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违法行为人。
(一)父母等监护人随车同行的,所有监护人均为违法行为人,不再对其他随车同行的成年亲友实施行政处罚。
(二)父母等监护人未随车同行的,随车同行的其他成年亲友均为违法行为人。
(三)机动车驾驶人不是不满4周岁儿童的监护人或者亲友的,不能认定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行为人。
三、违反儿童乘坐机动车使用约束装置规定的,一般处警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儿童受伤或者死亡的,处10元罚款。
违法行为人为父母等监护人以外的多名其他成年亲友的,可以分别采用批评教育和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因不满4周岁儿童需送医治疗等紧急情形,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地为外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事人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途经我省行政区域,对违反儿童乘坐机动车使用约束装置规定的,民警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批评教育,不实施行政处罚。
五、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