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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24-01-25 15:56  点击数: {{ pvCount }}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厅属有关单位:

因政策调整,省厅对《福建省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723日下发的《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公综〔2015284 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公安厅

2024112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职责,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公共技防)监督管理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公共技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技防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本细则。

福建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是全省公共技防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设在省公安厅科技通信处,统一协调、指导全省公共技防监督管理工作;省公安厅交警、边防、消防、国保、治安、刑侦、技侦、网安、反恐、警保、机场、森林、铁路等业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有关规定,负责本警种公共技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相应设立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作为本辖区公共技防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公共技防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技防办挂靠科技通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技防办应指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开展公共技防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设区市公共技防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公共技防工作,通过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专业培训、高新安全防范技术推广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活动,推动全省公共技防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有指定或变相指定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设计、施工、运营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章   公共技防系统管理

第六条  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国家标准及《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规定,技防系统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技防系统是指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技防系统;二级技防系统是指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技防系统,三级技防系统是指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一级、二级、三级风险的技防系统统称为高风险技防系统,其他为普通风险技防系统。

一级、二级技防系统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技防办监督管理,三级技防系统由县(市、区)公安局技防办监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安装的技防系统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二)《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DB35/T1247);

(三)《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及其修改补充文件;

(四)其他现行国家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八条  技防系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论证、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高风险技防系统和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普通风险技防系统应成立由一定数量的安全防范技术专家组成的论证、验收委员会(小组),其中验收委员会(小组)技术专家比例不得少于50%

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技防系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方案论证的,组成人员应有一定数量的安全防范技术专家。

安全防范技术专家应经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省、设区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认定。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应指导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建立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库。

第九条  一级、二级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要求:

(一)应具备下列材料:

1.设计任务书或者相当于设计任务书的资料;

2.委托设计合同(协议书)或工程合同;

3.现场勘察报告;

4.系统设计方案及系统功能(如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及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应提供与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联网的接口及联网设计);

5.器材平面布防图及防护范围;

6.系统框图及主要器材配套清单;

7.监控中心布局及使用操作说明;

8.管线敷设方案;

9.工程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

(二)论证委员会(小组)应作出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条  一级、二级技防系统验收要求:

(一)技防系统验收应具备下列材料:

1.设计任务书;

2.工程合同;

3.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4.正式设计齐套文件与竣工图纸资料(包括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局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5.试运行报告;

6.竣工报告;

7.操作使用说明书;

8.竣工决算报告;

9.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10.检验报告(如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及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应含联网接口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标准检测结论,已与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联网的,应有可否调用该系统相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的检测结论,由法定检验部门出具,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验收委员会(小组)应作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三级技防系统论证、验收可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规定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  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计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将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及部位的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源接入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以下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源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接入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应用:

(一)由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建设的社会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资源;

(二)通信运营商建设的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监控资源;

(三)医院、学校、广播、电视、通信、邮政、金融机构,道路,地铁、车站、机场、重点码头等重要交通枢纽,大型能源、水利、水、电、燃油、燃气等供应设施,商场、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公园、重点景区、文博单位等以上人员聚集场所及涉及社会公共部位(含外围)的视频监控资源;

(四)宾馆、酒店、洗浴、歌舞厅、网吧等住宿娱乐场所及特种行业的视频监控资源;

(五)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经营场所和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等重要部位周边的视频监控资源;

(六)居民小区、沿街商户涉及社会公共部位的视频监控资源;

(七)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监控资源。

第十四条  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及技防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公共技防工作:

(一)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保养、维护、更新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技防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相应业务培训,定期对技防系统进行检验、调试和日常维护,定期巡检接入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的视频图像的质量,保障正常运行;

(三)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中所采集信息资料的查询、调取、登记和保密制度;

(四)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  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及技防系统的运营单位对技防系统开展定期检验或合格技术评定,可邀请法定检验机构检测或组织安全防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验及合格技术评定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定期检验或合格技术评定可参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第7章“安全防范工程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和评定未通过的,应自行组织整改。定期检验或合格技术评定应在技防系统投入使用后至少每4年组织一次。

参与定期检验或合格技术评定的安全防范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或安全防范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使用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将技防系统向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技防办办理备案。新建、改建、扩建的技防系统应当在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备案应由技防系统建设单位或所属单位填报《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备案表》(见附件2),可采取书面报备或网上报备的方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技防办在接到备案后可根据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技防办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收到的一级、二级技防系统备案资料汇总,上报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技防办。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应适时组织对辖区内的技防系统进行梳理,统筹规划,及时向财政申请联网经费,开展联网调试,将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源接入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章   公共技防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公共安全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单位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实施公共技防监督检查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公安民警共同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技防重点单位依法履行技防系统安装义务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及部位的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源接入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的情况;

(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建立和执行日常运行维护和使用制度的情况;

(三)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工程检验、验收的情况;

(五)技防系统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六)技防系统的运营单位按规定要求开展公共技防工作情况;

(七)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验收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照系统等级要求组织论证、验收;

(二)论证、验收材料是否齐全;

(三)是否按照论证、验收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四)是否按规定申请法定检验部门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查程序:

(一)向被检查单位发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3)。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介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基本情况。

(三)按照《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督检查表》(见附件4)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填写。

(四)形成检查意见,填写《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督检查意见书》(见附件5)。

(五)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依法向被检查单位出具《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见附件6)。

(六)将监督检查形成的相关材料统一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技防办应每年对辖区内一级、二级技防系统至少实施一次集中监督抽查。县(市、区)公安局技防办对三级技防系统至少实施一次集中监督抽查。

公安派出所对其辖区内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及经公安机关联网整合应用的技防系统,可以结合日常治安管理组织监督检查抽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见附件7)。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技防系统日常监督检查抽查主要内容:

(一)应当安装技防系统是否已安装;

(二)投入使用的技防系统是否按要求验收;

(三)是否按要求申报备案;

(四)是否制定使用、保养、维护、更新制度;

(五)是否开展定期检验或合格技术评定;

(六)技防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出具《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一)应安装技防系统的未安装的;

(二)未按照规定预留与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联网接口的或联网接口不满足要求;

(三)未按照规定将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源接入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的;

(四)已经公安机关联网应用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技防系统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六)技防系统未按规定申报备案的;

(七)违反《管理办法》第十条,存在安全隐患的;

(八)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限期整改确定的时限内,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在期限届满后5日内进行复查;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检测实施细则

2.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备案表

3.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督检查通知书

4.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督检查表

5.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督检查意见书

6.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

7.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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