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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110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24-05-11 10:57  点击数: {{ pvCount }}

林向凯委员: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发展的提案》(第2024110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状况

20155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规划,提出了智能网联汽车的长远期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此后,国内智能网联汽车得到较快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技术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于202231日起实施,《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测试技术要求》(GB/T  43766-2024)于2024101日起实施。二是完善管理制度。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2号)。20217月,三部门又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代替之前规定,同时增加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示范应用管理的相关规范。三是推动开展试点。2023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组织实施。2024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化试点内容、申报条件和组织实施方案。

目前,我省没有试点城市。202312月,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申报开展试点工作,并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但未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

二、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通行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是智能网联汽车法律制度的重要组部分。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通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能为智能联网汽车安全通行提供法律依据与保障。

工信部2023217号文的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的第三部分“上路通行”,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上道路通行智能网联汽车的特殊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试点路段、区域的选定原则和交通标志标线要求。二是智能网联汽车注册登记、责任保险、车身喷涂的特别规定,以及对车辆软硬件升级、变更的要求。三是随车安全员资格条件及车辆上道路行驶中安全员的职责。四是涉及智能联网汽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人确定规则和管辖机关。五是上道路行驶的智能联网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同情形下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和赔偿责任。六是试点使用主体、安全员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时,在数据上传、保管、提供方面的要求。七是与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相关,将导致某一型号或版本的智能网联汽车暂停、恢复或退出试用的情形。

我厅认为,专门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涉及公共安全,属于国家事权,应当全国统一,不宜由各省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第三部分已对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通行的相关规则了比较全面规定且根据《通知》,智能联网汽车上道路通行目前处于试点阶段(试点期为2024-2026年),试点阶段暂不宜启动相关地方立法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智能网联汽车工作的主管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202311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召开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视频宣贯会议精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在车辆注册登记基础上,强化路面通行管理,积极妥善处理智能联网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保障试点城市、试点道路的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积极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我省智能联网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在我省设有试点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处理涉及智能网联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建立智能联网汽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研判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上道路行驶的智能联网汽车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

 

领导署名:胡  

人:陈军武、姚春娴

联系电话:0591-87099055、87093204

 

 

 

福建省公安厅

20245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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